案例研究:通过争议案件看定值保险

案件概述

一艘船舶从印度图蒂科林(Tuticorin)运载5,500吨建筑材料前往马尔代夫的马累(Male)与福阿穆拉岛(Foammulah)。

2016年8月9日:船抵达马累并部分卸货。 2016年8月12日:离开马累。 2016年8月13日:在福阿穆拉岛附近寻找安全锚地时,船舶搁浅于珊瑚礁与岩石上。 9月5日-9月9日:船员为减轻船体重量,抛弃近3,000吨货物。 9月15日:救援拖船在主机配合下成功将船拖离,但船体右倾8度并受重创。

9月23日:船东宣布弃船。 10月1日:船被拖出马尔代夫海域,在距福阿穆拉岛约90海里、深4,000米处沉没。 船东为该船购买了船体保险(Hull Insurance),保险金额与船舶估值均为280万美元。 船东认为属于全损(Total Loss),要求理赔全额280万美元。 但保险公司认为该保单并非“定值保险(Valued Policy)”,而是“估价保险(Value Insurance)”,主张应按损失发生时(2016年8月13日)船舶的实际市场价值赔偿——低于280万美元。双方协商未果,船东遂提起诉讼。 由于无法协商,船东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。

船东观点总结

船东认为被保险人为船舶包括船体、船上机械设备,保险价值为280万美元,保险金额也为280万美元。 船东和保险公司同意将此案定义为预计全损。 船东对保险公司根据估价契约所提出的赔偿金额表示异议,理由是这是《2005年越南海商法》第228条第2款c点所规定的“估价保单”:“估价保单是保险人事先按照保险价值约定保单所载保险标的的价值,用于解决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赔偿要求的保险单”。 此外,船东还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该笔280万美元的利息,自船东应得之日起至判决之日止。

保险公司观点总结

保险公司援引2000年《保险法》第46条:“1.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,以损失发生时、发生地保险财产的市场价格和实际损失程度为依据确定,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。确定市场价格和损失程度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。2.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,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”,拒绝赔偿全额保险金额(也是船舶保险价值——280万美元),并认为这是超额保险,只根据船舶评估结果接受赔偿。

由于无法协商,船东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。

根据案卷调查结果,经2018年10月19日庭审质证、答辩和辩论,法院认定:“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。因此,保险金额应当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船舶的实际价值为准。”(判决书第12页)

检察院认为,“[…]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超过了被保险财产的价值[…]”(判决书第10页)——通常称为超额价值保险——因此有必要根据法院要求的评估证书来确定价格以获得赔偿金额。

因此,2018年10月23日,一审判决不认可船东(原告)所主张的该保单价值,仅接受保险公司(被告)的意见,根据法院征求的估价结果,认定船舶在损失发生时(2016年8月13日)的价值为41,541,429,000越南盾(按1美元=23,351越南盾的汇率计算,约合1,779,000美元),船上备件及物料价值为5,283,065,575越南盾(约合226,246美元),利息为8,593,418,541越南盾(约合368,010美元)。

评论

保险合同第2.​​1条规定:“本保险合同受《越南海商法》管辖。《越南海商法》未作规定的,适用国际海上保险法律和惯例。” 因此,适用《2005 年越南海商法》(损失发生时生效),如果有任何短缺,则应适用国际保险法和惯例。

船舶保险凭证上明确载明:“船舶价值:280万美元,保险金额:280万美元”,且未约定理赔时重新估价。

因此,根据2005年越南海商法第228条第2款c点的规定:“定值保单是指保险人事先约定保单中载明的保险标的的价值,按照保险价值用于解决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索赔的保险单”,本案中的保险服务为定值保单,保险公司应赔偿280万美元。

判决书长达15页,作者仅对事件的性质进行了简要评论,并希望有机会进行更多的讨论和澄清。 据了解,2018年11月2日,船东不服一审法院判决,提起上诉,请求再审。

汇编与分析:律师 吴克乐(Ngô Khắc Lễ)
(越南物流协会 Vietnam Logistics Association – VLA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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